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元谋县泰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元谋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5323282013B00298,合同所述宗地存在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情况,我局已向元谋县泰鑫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元国土闲调字〔2018〕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无力动工开发,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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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