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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英)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日期:2019年03月11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元集用(1994)字第30号

林美英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元谋县元马镇翠峰社区汉禄村

215.24平方米

2







3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 3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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