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确认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二)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四)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五)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七)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一式2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1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涉及房屋拆迁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特殊情形
(一)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委托并以该公民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