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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元谋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元谋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现将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和登记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在元谋县居住的流动人口(户籍非元谋籍的人员),由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对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通过“彩云佳园”手机APP进行申报,或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对拟在元谋居住30日以上的,应督促承租人在到达居住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督促聘用流动人口拟在元谋居住30日以上的,在到达务工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务工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投靠亲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做好信息登记,并报送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四、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应如实填写出租房备案登记表,提供证明材料,及时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及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管理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

六、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七、房屋出租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八、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租房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出租房的,第一时间告知登记报备所需材料,并责令出租人依据相关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备登记。

十、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按照社区警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作规范台账,确保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十一、凡有拒不执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咨询电话:

元马派出所:0878-8216901

黄瓜园派出所:0878-8354235

老城派出所:0878-8313085

物茂派出所:0878-5352113

平田派出所:0878-8314012

新华派出所:0878-8395002

羊街派出所:0878-8391056

江边派出所:0878-8351061

姜驿派出所:0878-8350110

凉山派出所:0878-6037110

特此通告!

元谋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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