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常态化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和兼为居住的房屋。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在楚雄州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对拟在楚雄州居住30日以上的,应督促承租人在到达居住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督促聘用流动人口在楚雄州居住30日以上的,在到达务工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务工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原有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承租人有变化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或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五、投靠亲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做好信息登记,并报送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
六、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应如实填写出租房备案登记表,及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七、房屋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管理出租房屋,对承租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
八、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房屋出租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九、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在楚雄州从事务工、经商、施工等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十、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情形,将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公安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