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事实死亡的,在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户口分申报注销和直接注销两种方式:
一、申报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直接注销: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