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公安部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3)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登记在其居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二、华侨需提交以下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 《华侨回国定居证》;
(4)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恢复(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其拟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三、港澳需提交以下材料: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登记在其居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四、台湾需提交以下材料: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登记在其居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五、办理时限:
1. 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权限的,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2.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所长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3.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 (市、区)
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6个工作日;
4.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 (市、区)公安局审核,州 (市)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预审核通过后,群众到窗口提交材料核验无误的,应当当场办结。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 (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