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指在三岁以内出生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的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落户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落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夫妻双方都是高校集体户的学生,落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一)国内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婴儿出生后30天内,其父母应当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
应当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其父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5)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台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并要求回境登记常住户口的,可由其父母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证明;
(3)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5)结婚证。
(三)国外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非婚生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
应当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其父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5)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超过三岁小于十六岁出生少年儿童(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按补录往年出生落户审批办理。
(五)办理流程:
⑴派出所户政窗口场办结(0-6周岁(不含));⑵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公安局领导审批(6周岁以上的人员)。
(六)办理时限:
1.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权限的,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2.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所长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3.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市、区)
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6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市)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预审核通过后,群众到窗口提交材料核验无误的,应当当场办结。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