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遗漏人员户口,指超过十六岁未落户人员(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人员)。
一、补录遗漏人员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二、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
应当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其父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5)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四、夫四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并要求回境登记常住户口的,可由其父母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证明;
(3)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5)结婚证。
五、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5)结婚证 (非婚生育的,需提交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六、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 (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 (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对六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要求,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