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税税告〔2024〕6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地点
1
元马路路早点店
530122********115201
舒恒超
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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