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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卫医罚〔2021〕1号 |
冉国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冉国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冉国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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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1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年4月6日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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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卫医罚〔2021〕2号 |
苏林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苏林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苏林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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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2号登记保存的13种药品器械;3、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年4月30日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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