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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公罚〔2021〕6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元谋县元马汇金商务宾馆:( 负责人:周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N4R84N;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8月27日未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口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现场取证图片1页;4、周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5、周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元谋县元马汇金商务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元谋县元马汇金商务宾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  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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