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冉XX,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鱼龙乡南泉村X组;身份证号码:51102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1月10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杨XX和冉XX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1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5、冉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8张;7、《公告》为证。
冉XX:2021年1月10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元卫医证保决〔2021〕1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