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元谋杨XX诊所(地址: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60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XX。)
本机关依法查明:1、2022年1月13日你单位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2、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3、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022-01-13);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页(2022-01-13);3、《询问笔录(杨XX)》1份3页(2022-01-13);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2022-01-13);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022-01-13);6、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022-01-13);7、医疗废物转运登记表复印件1份5页(2022-01-13);8、现场照片1份2页4张(2022-01-13)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账号:24109101040001832,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