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元谋杨XX诊所(地址: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60号;主要负责人:杨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月13日,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内科)开展儿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022-01-13);2、《询问笔录》(杨XX1份2页)(2022-01-13);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2022-01-13);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2022-01-13);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022-01-13);6、杨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2-01-13);7、处方复印件3份各1页(2022-01-13);8、现场照片1份2页4张(2022-01-13)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账号:24109101040001832,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