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提升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食堂,是指县域内各公办学校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备卫生安全条件、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学校承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民生事业,以服务广大学生为目的,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不盈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完全小学、教学点)及公办幼儿园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六条学校要设食堂出纳、会计人员各1名,村完小设报账员1名,负责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设食堂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管理学生食堂;设保管员1名,负责原材料的验收、出入库及物资保管,规模小的学校可由食堂管理员兼任。
第七条各中小学成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须建立陪餐制度。学校班子成员要轮流陪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九条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严格公开公示。各学校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并将每天的主、副食菜谱及采购价格和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信息公开栏公开。(菜饭价格、荤菜个数、素菜个数)
第十一条学生食堂要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膳食,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所有学生伙食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招待费、水电费等与学生伙食无关支出;不得用于食堂大型用具及设施设备购置,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学生利益。食堂后勤人员工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水电费、运输费、燃料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要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监督作用,定期组织学生和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并在公示栏内公示。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账款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责任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或中介进行审计。
第四章健康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各中小学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第十七条各学校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参考卫生行业标准《学生餐营养指南》及《电子营养师》合理搭配营养膳食,提高供餐质量。
第五章物资采购与保管
第十九条食堂物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县教育体育局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大米、食用油等大宗物资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严格遵守“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宗食材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原料可靠、过程可控、问题可查、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各学校须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合理调整机制,学校食堂采购的食材价格应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条合理确定食堂物资采购数量,确保质量。零星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一般必须实行双人或双人以上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在保质期内大米、食用油等利于储存的物资单次采购备量不得超过2个月学校实际用量,米线、面条单次采购备量不得超过1个月学校实际用量,肉类蔬菜采购备量须确保新鲜,原则上实行就近采购,不从外地运入。
第二十一条严格食堂物资验收程序。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在索票索证的基础上,应由仓库保管员和食堂管理员根据供货方提供发票、销售清单等,核对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核对验收无误后签名、盖章方可验收入库,同时规范登记台账。
第二十二条严格食堂物资保管。各学校须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台账,入库时填制入库记录,采购人、验收人员签名。出库时领用人、核准人签名,按日结出结存数。月末盘点,大米、油等大宗物资月末结存金额须与会计账库存物品对应科目核对相符。物资领用遵循先进先出法,对盘点出现的盘盈或盘亏情况,需认真查明原因及时通报并整改。学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盘亏物资应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须及时追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含完小、教学点、幼儿园)按要求单独设置学生食堂专账,学校食堂的收入、支出均通过学生食堂专账单独核算,所有支出票据由学校法人签批。
第二十四条规范学生食堂资金管理。在银行开设学生食堂专用账户,按要求设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经济业务做好明细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学生饭卡充值收入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资金支付收款单位须与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单位一致。存款利息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反馈会计信息。各完小、教学点、附设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由中心校统一代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食堂财务必须单独核算,不得与教师食堂混用,教师食堂不得占用学生食堂资源。在学生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卡机系统管理员设“学生充卡”辅助账。学生充卡收入作为收入入账,消费、学生退卡作为支出入账,期末余额为学生充卡余额,应与会计账“其他应付款——学生充卡”贷方余额、学生卡机余额相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就餐卡费(如学生免费饭卡自己保管不善丢失,须自费另外购买)。
第二十八条严禁学生食堂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严格食堂资金结余管理。所有学生食堂实行零利润经营,不允许产生结余,若当月有结余资金的要滚存到下月使用,全额用于学生改善伙食。
第七章原始单据审核要求
第三十条原始单据的审核内容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原始单据金额填写有错误的,须要求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涂改。
第三十一条外来原始单据的审核要求。物资采购须为正式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若为一批物资,必须附供应商提供的清单,清单上有供应商盖章,有学校验收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自制原始单据的填制要求。一般为学生卡机报表、汇总表等,需有制单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学校签章,要求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单据传递。单据由出纳审核归档整理无误后,填制收入支出凭证交会计进行会计核算,移交时须填制出纳单据移交清单。清单须注明类别、金额和单据数量。
第八章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会计科目设置
资产类科目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根据学校实际自行设置)、库存物品--大米类、库存物品--食用油、库存物品--鸡蛋类、库存物品--米线类、库存物品--调料类、库存物品--干菜类、库存物品--燃料类
负债类科目设置: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其他应付款--学生充卡(必须设置该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其他明细科目依据学校实际自行设置)
净资产科目设置:累计盈余
收入类科目设置:事业收入--食堂刷卡消费收入、事业收入-存货盘盈
费用类科目设置: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大米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食用油、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蔬菜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肉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调料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干菜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燃料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鸡蛋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米线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存货盘亏。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归类后,真实、准确、及时填制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示例附后。
第三十六条根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科目余额进行对账(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与保管员核对大米、油等出入库台账中的库存数量及金额,与卡机系统管理员核对学生充卡辅助账余额、学生卡机系统中充卡余额)。对账准确后,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报学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装入会计凭证,同时在财务公示栏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报表,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学校财务负责人、学校领导报告,切实发挥会计信息的反馈、指导、决策作用。
第九章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装订会计凭证,凭证封面有关人员签章要齐全,凭证张数、附件数、起止号码需真实填列。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按年归档,会计档案为本单位使用,原则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需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各学校要保持财务人员稳定,财务人员离任须有离任移交手续,严禁将保管的档案私自损毁。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元谋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