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爱美优品美容美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C830R39F
经营者:张艳艳
2023年5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爱美优品美容美体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56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市监物清〔2023〕56号),当场扣押了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3年3月28日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从事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2023年5月9日,本局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爱美优品美容美体店”进行检查,抽取当事人进门右手边第二个货柜上摆放的化妆品(全身植物精华套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1套全身植物精华套装超过有效期,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田之缘全身植物精华套装,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18,委托方:广州田之缘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3号12层,受托方: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沥西路欧庄街8号,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广州,批号:YJ200304A,有效期至2023/03/03。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从广州田之缘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货时,该公司向其赠送了价值598元的全身植物精华套装2套(299元/套),当事人拟以680元/套的价格销售,未售出,其中1套超过有效期于2023年5月9日被查获。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68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全身植物精华套装)的事实;
4.《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张艳艳的公民身份情况;
6.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规格、日期、名称、数量、金额等情况;
7.涉案化妆品照片1张,证明外包装标注情况及有效期至2023年3月3日的事实。
2023年5月1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1.经营者张艳艳父母年迈患有重大疾病,两个女儿尚小需要照顾,无法选择正常上班的工作,贷款进行创业,由于前期装修、铺货、培训员工,以及外出学习,照顾家庭等等,以至于没有参与有关单位对所从事工作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未能及时排查到店中个别赠品日期。
2.该店铺是在疫情期间开的,年前年后都忙于装修,现天气炎热,生意处在淡季,目前是创业前期最艰难时期处于亏本状态。由于第一次创业没有经验导致这次失误,望念在初犯的情节之下,能够宽容,在今后经营中将严格管理店中产品的各项指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再出现此类错误。
3.该产品是经多次考察,各项指标达国家安全要求的产品,由于收货时疏忽和疏漏检查,导致经营过期化妆品,现已和厂家沟通,达成共识,在以后发货及收货过程中认真检查,此次已深刻认识到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严重性,在现场检查和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过期化妆品未售出,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全身植物精华套装)1套;
2.处以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