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德建。
2023年3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德建开设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307砖场(108国道东侧)的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点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泥制品(水泥桩)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同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0年12月19日租用楚雄卓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场地(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307砖场108国道东侧),经进行路面硬化,申请场地向108国道开口审批,准备原料、设备等,于2022年2月8日开始从事生产销售水泥制品(水泥桩)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4日被查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共生产了以下不同长度的水泥制品(水泥桩)40000棵,销售了31000棵,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2.5米水泥桩20000棵,以13元/棵的价格销售了16000棵,经营额208000元;
2.生产2.8米水泥桩10000棵,以14元/棵的价格销售了7000棵,经营额98000元;
3.生产3米水泥桩10000棵,以15元/棵的价格销售了8000棵,经营额120000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销售上述水泥制品(水泥桩)违法经营额426000元,扣除原材料和人工费357808元、水费1000元、电费2500元、场地租赁费39871元,获得违法所得24821元。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德建的公民身份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及经营场所所属;
5.微信收款截图复印件5份和收款收据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着水泥桩的收款记录情况;
6.元谋铁建石业有限公司(多克上石场)开具的发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买石子的进货情况。
2023年4月1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泥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经登记从事水泥制品加工销售经营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21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