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金发
2023年3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元谋县黄瓜园镇辖区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对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兴村委会麻栗树村村民刘金发石头堆放点进行检查,查获刘金发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的经营活动。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为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兴村委会麻栗树村村民洛**平整芒果地,该芒果地位于黄瓜园镇中兴村委会茂满村菜园地,麻栗树村村民蒋**家玉米地东面,因靠近山脚,平整土地过程中挖出较大较多的石头,当事人将石头破碎为直径30-50cm左右的毛石,共计180立方左右,堆放在洛**家的正在平整的芒果地里以每一拖拉机30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毛石的经营活动,于2023年3月24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毛石30拖拉机,共计110立方,剩余约70立方。
由于经营时间短,除去工人工资、油料成本等,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毛石经营获得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经营活动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金发的公民身份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2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主要从事平整土地,平整土地过程中挖出石头难以处理才进行销售,不是故意为之,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即停止销售毛石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毛石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