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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54号

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黛汐护肤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HNKF73

经营者:李燕,女,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1月5日出生,现年34岁

2022年10月2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综合广场,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黛汐护肤中心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李燕自2021年8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综合广场开设“元谋县黄瓜园镇黛汐护肤中心”,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022年10月2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综合广场开展药品、化妆品专项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黛汐护肤中心”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燕的公民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及《签到册》各1份,证明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及经营者李燕未参加培训的情况;

6.《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11月1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请求对行政处罚作相应减免,其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化妆品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想法,此次因管理不善出现经营化妆品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首次发生化妆品违法行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2.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3.认真进行整改,检查后按照经营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建立了记录台账;4.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4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改,建立了进货台账,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改,建立了进货台账,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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