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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52号

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晨晨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7EB0LE01

经营者:文晓娥,女,汉族,1991年12月15日生,现年31岁,初中文化

2022年10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元谋县元马镇元双路天城花园一期20号商铺查获元谋县元马晨晨便利店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当事人自2022年10月3日开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楚雄市西部客运站附近的一个商店(具体名称记不清)以5.5元/支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广州市场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立丽完美®’,净含量5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161709,产品标准GB/T8372-2007”的小苏打木糖醇儿童牙膏50支,以6元/支价格销售了5支,至我单位查获时剩余45支;以4.5元/支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广州科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制造商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5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161709,产品标准GB/T8372-2007”的小熊熊儿童牙膏50支,以5元/支价格销售了10支,至我单位查获时剩余40支。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上述化妆品(儿童牙膏)货值金额为550元,共获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文晓娥的公民身份情况;

3.《营业执照》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4.小苏打木糖醇儿童牙膏、小熊熊儿童牙膏外包装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两种牙膏的信息及类别;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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