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环亚美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2LL19Q
经营者:杨传先,女,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2月13日出生,现年34岁
2022年10月1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开展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环亚美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38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四号街经营洗面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一、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从昆明嵩明县一家美容店盘点时购进以下8种化妆品在店内销售:
1.购进30盒朱疯子叁节膏,外包装标明“朱疯子叁节膏,净含量:10g,委托方:有热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龙一路88号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B区610号(自主申报) ,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十一社新工业区B3栋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45,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9/18”,购进价格为3.3元/盒,拟以9.9元/盒销售,自己使用了1盒,剩余29盒尚未售出,至2022年10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购进3盒贝诗蔻玉颜霜,外包装标明“贝诗蔻玉颜霜,净含量:30g,规格30g/盒,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8/29”,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未售出,至2022年10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购进2盒贝诗蔻玉颜霜,外包装标明“贝诗蔻玉颜霜,净含量:30g,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8/14”,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在限用日期前售出1盒,剩余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4.购进2盒贝诗蔻毛孔清洁霜,外包装标明“贝诗蔻毛孔清洁霜,净含量:30g,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7/25”,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在限用日期前售出1盒,剩余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5.购进2盒贝诗蔻植物控油祛痘霜,外包装标明“贝诗蔻植物控油祛痘霜,净含量:30g,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9/28”,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 在限用日期前售出1盒,剩余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6.购进2盒贝诗蔻焕颜精华液,外包装标明“贝诗蔻焕颜精华液,净含量:40ml,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2660,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7/09”,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尚未售出,至2022年10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购进3盒贝诗蔻美肌精华液,外包装标明“贝诗蔻美肌精华液,净含量:40ml,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2660,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8/14”,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尚未售出,至2022年10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购进2盒贝诗蔻清颜祛痘精华液,外包装标明“贝诗蔻清颜祛痘精华液,净含量:40ml,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06,执行标准:QB/T2660,产地:广东·广州,限用日期:2022/09/28”,购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在限用日期前售出1盒,剩余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二、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从昆明丽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以下2种化妆品在店内销售:
1.购进2盒自然堂纯粹滋润眼霜,外包装标明“自然堂纯粹滋润眼霜,净含量:15g,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丽丰路1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03,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上海,限期使用日期:20211113”,购进价为15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尚未售出,至2022年10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购进2盒自然堂凝时鲜颜肌活修护精华液,外包装标明“自然堂凝时鲜颜肌活修护精华液,净含量:40ml,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丽丰路1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03,执行标准:GB/T29665,产地:上海,限用日期:20220322”,购进价为15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在限用日期前售出1盒,剩余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27.1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传先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6.涉案物品包装照片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7.《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10月2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请求对行政处罚作相应减免,其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想法,此次因管理不善出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导致首次发生化妆品违法行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2.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3.涉案货值金额小,且没有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4.认真进行整改,对店里所有产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5.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5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认真整改,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且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认真整改,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且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朱疯子叁节膏29盒,贝诗蔻玉颜霜4盒,贝诗蔻毛孔清洁霜1盒,贝诗蔻植物控油祛痘霜1盒,贝诗蔻焕颜精华液2盒,贝诗蔻美肌精华液3盒,贝诗蔻清颜祛痘精华液1盒,自然堂纯粹滋润眼霜2盒,自然堂凝时鲜颜肌活修护精华液1盒;
2.处以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