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元谋县元马向邦珍果蔬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3NT043
经营者:向邦珍,女,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12月10日出生,现年54岁
2022年8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农贸市场内依法对元谋县元马向邦珍果蔬摊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送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5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芹菜的检验报告(№:YCCJ2226278),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元谋县市场监督局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下午6点钟左右,当事人从元谋县能禹蔬菜批发市场以5.5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8千克芹菜,于2022年8月17日早拿到元马农贸市场“元谋县元马向邦珍果蔬摊”以7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8千克(含抽样的6千克),该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
2022年8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芹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YCCJ222627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芹菜货值金额56元,获违法所得12元。由于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都是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无法进行召回。
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依法实施抽样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不合格芹菜已销售完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向邦珍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YCCJ2226278)《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8月17日销售的芹菜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检验结果已经告知当事人、《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进货情况、经营情况及对检验结论予以确认等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芹菜)于2021年8月25日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年10月1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两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鉴于至今未有消费者反映食用了向当事人购买的芹菜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观上无故意违法,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5100 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10元以上79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