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物茂乡阮春良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GYWE6C
经营者:阮春良,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现年51岁,初中文化。
2022年5月3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物茂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查获位于校园周边的元谋县物茂乡阮春良小卖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99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0年6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物茂乡虎溪村委会虎溪村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土杂零售等商品。
2022年5月3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物茂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查获当事人经营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19年(具体日期不清),以11.00元/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净含量:125ml,生产日期:20190421,保质期:三年”的中国劲酒12瓶,在保质期内以15.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17.00元/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被委托企业:云南亿天香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王家营昆明南站,净含量:1.6升,生产日期:2020年03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的特香压榨菜籽食用调和油4桶,在保质期内以20.0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桶,剩余1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1.50元/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330ml,制造商名称:昆明点泉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道马郎社区汤池凹村,生产日期:2020/08/28,保质期:18个月”的家思美精制白米醋10瓶,在保质期内以2.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具体日期不清),以2.50元/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338ml,生产商:寻甸仁德做辉食品厂,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生产日期是2021/04/08,保质期:12个月”的尚果阳光蓝莓汁5瓶,在保质期内以3.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5.00元/袋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200克,生产者:揭西县鸿康食品厂,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2020/02/27,保质期:12个月”的同乡佳果冰糖金桔10袋,在保质期内以6.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7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5.00元/袋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208克,生产商:揭西县鸿康食品厂,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2020/02/21,保质期:12个月”的同乡佳果樱桃味李果10袋,在保质期内以6.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13.00元/袋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500g,制造商: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万桥村7社,生产日期:2020/09/21,保质期:9个月”的雅狐美味生活牛轧糖5袋,在保质期内以15.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0年(具体日期不清),以8.00元/袋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元谋县元马镇小叶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净含量:500克,制造商: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楚雄市开发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园区,生产日期:20200619,保质期:12个月”的马大泡黄姜5袋,在保质期内以10.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0.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9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阮春良的公民身份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义务;
6.食品外包装袋及图片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平时发现接近效期的商品都会及时下架,此次是疏忽大意,加之经营者配偶身体不好,经常陪同到医院做检查治疗,对商店疏于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到位,愿意承担责任;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相关部门检查后对店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微杜渐;3.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4.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近年受网络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实体零售生意越来越难做,利润空间小。加之经营者全家都是农村人,配偶身体状况不佳,基本丧失劳动力,赡养年事已高的父母,还有二个孩子要抚养(次女正在上大学),小卖部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5.及时纠错,认真整改,事后当事人积极认真进行整改,每周定期检查,接近有效期或者包装破损的商品及时下架放在专门区域,避免将过期食品及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混放销售,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经复核,当事人开设的小卖部地处元谋县虎溪村委会虎溪村,近年受网络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销售量小,利润空间少,家中父母年事已高需赡养,有小孩就读大学,家庭负担重,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事情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4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开设的小卖部地处元谋县虎溪村委会虎溪村,近年受网络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销售量小,利润空间少,家中父母年事已高需赡养,有小孩就读大学,家庭负担重,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事情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国劲酒5瓶、特香压榨菜籽食用调和油1桶、家思美精制白米醋1瓶、尚果阳光蓝莓汁1瓶、同乡佳果冰糖金桔3袋、同乡佳果樱桃味李果2袋、雅狐美味生活牛轧糖2袋、马大泡黄姜2袋;
2.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