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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卫公罚〔2022〕7号 |
元马风格形象设计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行政处罚 |
元马风格形象设计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元马风格形象设计中心 |
92532328MA6LY8MG5E |
曾顺玲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2.6.7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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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卫公罚〔2022〕8号 |
元谋县元马希尔曼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行政处罚 |
元谋县元马希尔曼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元谋县元马希尔曼酒店 |
92532328MA7B7LW76K |
蒋大友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2.6.30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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