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元谋县黄瓜园镇乐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K9H9U4E
经营者:卜华林,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现年53岁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街开展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乐购超市涉嫌销售“立白多用漂白水”、“立白彩衣漂渍剂”“雕牌高效洗洁精”、“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好爸爸天然熏香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六种过期商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过期的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9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89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卜华林自2009年04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街经营元谋县黄瓜镇乐购超市。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街开展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乐购超市销售以下过期商品:
1.当事人于2020年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以6元/瓶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600克/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307”的立白多用漂白水1件(12瓶/件),购进后在限用日期内以8.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10瓶已超过限用日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0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1元/瓶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600克/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1221”的立白彩衣漂渍液1件(12瓶/件),购进后在限用日期内以13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瓶,剩余7瓶已超过限用日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2020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规格:1.228千克/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108”的雕牌高效洗洁精1件(12瓶/件),购进后在限用日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剩余5瓶已超过限用日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0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规格:1.128Kg/瓶,生产日期:20190504,保质期3年”的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1件(12瓶/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瓶,剩余2瓶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元/袋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780克+138克/袋,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0305”的好爸爸天然熏香洗衣液1件(12袋/件),购进后在限用日期内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剩余10袋已超过限用日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19年5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元/袋的价格从元谋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注“制造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规格:780克+138克/袋,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317”的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1件(12袋/件),购进后在限用日期内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1袋,剩余1袋已超过限用日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商品货值金额36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商品的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9号)及《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卜华林的公民身份情况;
5.涉案商品照片6张,证明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情况和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销货情况以及销售的立白彩衣漂渍液、雕牌高效洗洁精等6种商品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家庭情况特殊,儿子发生车祸,治疗费用花了几十万,经济有点困难。而且这两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生活压力巨大。
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不予采纳。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且过期商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和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商品的行为,属《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违法属首次,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且过期商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二、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商品:1.立白多用漂白水10瓶(600克/瓶);2.立白彩衣漂渍液7瓶(600克/瓶);3. 雕牌高效洗洁精5瓶(1.228千克/瓶);4.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2瓶(1.128Kg /瓶);5.好爸爸天然熏香洗衣液10袋(780克+138克/袋);6. 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1袋(780克+138克/袋)。
三、对经营者卜华林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