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96W58M
经营者:贺鹏,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现年33岁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依法对“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待售的雪鹿啤酒、虎皮鸡尖(香卤味)等7种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市监强制〔2022〕8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7月5日,经营者贺鹏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经营“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查获下列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待售:
1.雪鹿啤酒,净含量:500ml,制造商:江西燕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5月4日,保质期:360天,该食品是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汇川食品经营部以35元/件的价格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0件(500ml/瓶x12瓶/件),以40元/件(3.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件另7瓶,剩余125瓶(10件另5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17.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虎皮鸡尖(香卤味),净含量:32克,生产商: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保质期:9个月,该食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以1.50元/袋的价格从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0袋,在保质期内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袋,剩余15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3.多味凤爪,净含量:100克,生产者:河南正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7月3日,保质期:常温9个月,该食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以3元/袋的价格从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0袋,在保质期内以3.9元/袋的价格售出3袋,剩余7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7.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4.农家腊干(非发酵豆制品),净含量:85克,受委托方:湖南同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保质期:8个月,该食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以2.5元/袋的价格从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0袋,在保质期内以3元/袋的价格售出8袋,剩余2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5.“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净含量:1.05千克(175克X6罐),生产者: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保质期:整盒存放18个月,该食品是当事人2020年12月28日以120元/盒的价格从楚雄腾有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4盒,在保质期内以160元/盒的价格售出3盒,剩余1盒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6.山椒凤爪,净含量:100克,生产商:石家庄日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5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该食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以2元/袋的价格从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6袋,在保质期内以2.9元/袋的价格售出5袋,剩余1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9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7.香辣藕,净含量:70克,制造商: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被该食品是当事人2021年7月10日以0.70元/袋的价格从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40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39袋,剩余1袋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644.7 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贺鹏的公民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7.涉案食品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元谋县元马汇川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楚雄腾有缘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明细单复印件各1份;楚雄缘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销)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9.“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彩钢瓦大棚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所属。
2022年6月1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2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经营多年,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主观上从来没有故意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想法,此次出现查超保质期食品的情况是首次发生;2.自2019年以来因疫情影响,导致该店连年亏损;3.经营者贺鹏和家人没有其他收入,只能靠本店收入维持生计;4.超市为社会缓解就业压力,聘用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和一名残疾人;5.家里两个老人身体不好,两个孩子上学,家庭经济压力大;6.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7.涉案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复核,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此次违法属首次,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4、6、7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此次违法属首次,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经营者中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鹿啤酒125瓶、虎皮鸡尖(香卤味)15袋、多味凤爪7袋、农家腊干(非发酵豆制品)2袋、“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1盒、山椒凤爪1袋、香辣藕1袋;
2.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