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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83号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小白杨平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LH3R0X6

经营者:白云忠,男,彝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现年48岁,高中文化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小白杨平价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白云忠租用元谋县百货贸易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于2000年03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又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开设“元谋县黄瓜园镇小白杨平价超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烟花爆竹、图书、报刊零售;日用百货、五金、针织品、文化用品零售。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小白杨平价超市经营的11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4元/袋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昆明福宽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净含量:42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1/18”的生黄豆粉10袋,在保质期内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剩余8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5元/袋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昆明福宽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净含量:42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3/10”的豌豆粉10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发富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禄丰云里宏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2日”,经称重为600克/袋的金银兔奶味糖20袋,在保质期内以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袋,剩余11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7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发富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生产商: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25”的振中夹心糖20袋,在保质期内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6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2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味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委托单位: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11203”的热血方刚(调味面制品)10袋,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6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2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味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委托单位: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1/12/05”的一烤就过(调味面制品)10袋,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6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味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115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01224”的果汁味(椰味)威化饼干10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6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9元/盒的价格从昆明味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广安市广安区佛手山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2”的盐皮蛋5盒,在保质期内以1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剩余4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9、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5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味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包装标示“生产者: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3”的冬瓜糖10袋,在保质期内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6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0、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4元/瓶的价格从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示“制造商: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6/01”的菖河蜂蜜10瓶,在保质期内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1、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5元/瓶从美团优选购进瓶身标示“个旧市杨家田李明生态食品厂,净含量:700克,保质期:180天,出厂日期:2021年10月15日”的李明橄榄5瓶,在保质期内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01.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白云忠的公民身份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照片1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义务;

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5月2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1日,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其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对于本局下达的行政处罚文书没有异议,且接受处罚,并在以后的经营中诚心整改,履行商家应尽的责任义务;2、由于近年经营者妻子身体不好,在2019年做完手术至今每年都要到医院做4次复查,儿子去年也刚上大学,加上两位年迈的父母也是年老多病,去医院看病住院更是频繁,再加上这几年受疫情的影响生意更是难做。陈述人知道此次事情的严重性,在今后一定严把食品进货关、保存关、销售关,保障好食品、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并积极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杜绝此后发生类似事件。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第2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生黄豆粉8袋、豌豆粉9袋、金银兔奶味糖11袋、振中夹心糖4袋、热血方刚(调味面制品)6袋、一烤就过(调味面制品)4袋、果汁味(椰味)威化饼干4袋、盐皮蛋4盒、冬瓜糖6袋、菖河蜂蜜5瓶、李明橄榄3瓶;

二、处以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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