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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59号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朴食水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JR3L7M

经营者:万丽,女,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3月27日出生,现年34岁。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金马坊5栋111号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朴食水吧待售的啤酒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市监强制〔2022〕5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万丽于2019年01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办理了《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金马坊5栋111号经营元谋县元马朴食水吧。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金马坊5栋111号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朴食水吧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乐堡啤酒,生产厂家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495ML,保质期:9个月(5-25℃阴凉、干燥、避光、通风储存),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8日。该商品是当事人2021年06月17日以58元/件(4.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万阳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数量:5件(12瓶/件,共60瓶),在保质期内以8元/瓶的价格售出56瓶,剩余4瓶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2元。

2、乐堡啤酒,生产厂家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495ML,保质期:9个月(5-25℃阴凉、干燥、避光、通风储存),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6日。该商品是当事人2021年08月24日以58元/件(4.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万阳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数量:5件(12瓶/件,共60瓶),在保质期内以8元/瓶的价格售出58瓶,剩余2瓶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元。

3、乐堡啤酒,生产厂家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495ML,保质期:9个月(5-25℃阴凉、干燥、避光、通风储存),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7日。该商品是当事人2021年 09月26日以58元/件(4.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万阳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数量:5件(12瓶/件,共60瓶),在保质期内以8元/瓶的价格售出41瓶,剩余19瓶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52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00.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2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5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万丽的公民身份情况;

5.食品外包装图片3份,证明元谋县元马朴食水吧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2022年4月2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5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1.因疫情影响没有生意,好长时间没有开门,被查获经营的啤酒超过保质期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小,经营超过保质期乐堡啤酒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2.经营者婆婆常年生病,需要吃药控制,家庭困难;3.两个小孩读书,家庭经济压力大;4.因疫情原因,生意惨淡,处于亏损状况;5.经营规模小,人流量小。

经复核,该店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长时间未营业的情况属实,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主观上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次违法属首次,且涉案金额小,经营超过保质期乐堡啤酒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小组讨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1、4、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长时间未营业,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主观上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次违法属首次,且涉案金额小,经营超过保质期乐堡啤酒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乐堡啤酒(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8日)4瓶、乐堡啤酒(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6日)2瓶、乐堡啤酒(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7日)19瓶。

二、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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