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 >> 处罚和强制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67号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2G4D7R

经营者:李治弘,女,傈僳族,现年34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依法对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进行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涉嫌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9月0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1月0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经营“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元市监(2022)第013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3月10日前自行改正,2022年3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元谋县元马谦谦便利店”仍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治弘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元市监(2022)第0137号)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事实。

2022年3月31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月12日

上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68号
下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6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