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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农药)罚〔2021〕8号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案 由: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供销合作社能禹农药销售点

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能禹街

负责人: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582398716L

联系电话:1375949xxxx身份证号码:22010419770507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xxxx

 

当事人经营“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9月17日,元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工作要求在全县开展的农药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农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样,该农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571,注册商标:“放大镜铜镜®”,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生许(粤)0018,产品标准号:Q/ZG 064-2019 ,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4-25,净含量:15克/袋,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2021年2月26日,本机关收到该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0-53-1080,经检验,样品“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1、检验项目:春雷霉素质量分数,%;标准及标明值要求:3.0※±0.3;检验结果: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参照GB/T 34774-2017 4.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判定该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2021年3月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0-53-1080,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农药产品提供了进货、退货凭证,2020年8月30日进货量为5件,15克/袋,300袋/件,共1500袋,进货价3元/袋,2020年12月20日退货3件,共900袋,实际进货量600袋,执法人员抽检用了18袋,负责人口述销售价5元/袋,销售582袋,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勘验检查,未发现有剩余涉案农药产品,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29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0-53-1080、《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执法调查及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农(农药)告〔2021〕8号>,并于2021年5月26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1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910元(大写:柒仟玖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此凭证到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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