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元谋县元马明明烟糖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4XYJ5C
住所(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热水塘村
经营者: 文爱明,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现年43岁,初中文化。
2021年11月18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元马明明烟糖商店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2021年3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百货零售。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开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购进化妆品在“元谋县元马明明烟糖商店”内销售。我局2021年8月13日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继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营业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文爱明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5.《市场检查告知书》1份:证明2021年8月13日,我局查获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情况。
2021年12月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2021年8月13日被查获时已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于2021年11月18日被再次查获,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上 105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以行政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