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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元环罚字〔2021〕02号

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作者:廖字伦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21〕02号

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DQ0246

地址:元谋县平田乡英户村

法定代表人:杨 东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年产5万吨钠长石生产线北面新建的钠长石固体废料循环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一、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1〕02号)及2021年8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2.9994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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