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市监撤听告字〔2026〕1号
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设立登记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13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投诉人通过楚雄州 1231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反映“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问题。
经查,元谋县澄皓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EXLEMT29,住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马商业街商3-209,法定代表人:刘朔盘。该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网上登记申请成立,提交的材料全部属于电子档案材料。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一直未改正。
2026年5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马商业街商铺3-209)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登记住所现实中不存在,无该主体实际经营、无当事人招牌、牌匾、办公设备、工作人员及经营标识,存在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不实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虚构不存在的住所(经营场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龙马商业街商3-209,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材料,骗取取得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元谋县澄皓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EXLEMT29)于2025年9月30日核准的设立登记事项。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李宣奉、罗宗顺 联系电话:0878-8225721
联系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汉禄路15号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