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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年06月12日   作者:杨发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元环罚字[2020]01号

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532328MA6KRT2T2F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莫党村

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35分,元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元环责改字〔2020〕04号),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违反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我局于2020年6月5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01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元环罚听字[2020]01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5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01号;《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书》、元环罚听字[2020]01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第五十八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局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第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该公司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罚款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元整)。

2、对你(公司)设施、设备、物品、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XXXXXXXXXXX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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