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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乡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日期:2020年05月21日   作者:吴光荣   来源:老城乡    点击:[]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处理 【法律】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 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 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 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 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 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 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 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老城乡人民政府 乡农业农村服 务中心 自然资源所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 纠纷 【法律】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 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 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 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 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 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部门规章】第四条:林权 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 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 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 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 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 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 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 其他生产活动 老城乡人民政府 乡林业草原服 务中心
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 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 原上的设施 老城乡人民政府 乡林业草原服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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