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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作者: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旅行社业务、导游、领队

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停业整顿、约谈负责人、行立案查处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相应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号码:0878—6104159(元谋县元马镇源兴路文化馆四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211126;

3.信函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元马镇龙川街66号,邮政编码:651300;

4.网上投诉: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停业整顿、约谈负责人、立案查处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相应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号码:0878—6104159(元谋县元马镇源兴路文化馆四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211126;

3.信函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元马镇龙川街66号,邮政编码:651300;

4.网上投诉: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停团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相应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号码:0878—6104159(元谋县元马镇源兴路文化馆四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211126;

3.信函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元马镇龙川街66号,邮政编码:651300;

4.网上投诉: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22日 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协同安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对行政区域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对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相应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未及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号码:0878—6104159(元谋县元马镇源兴路文化馆四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211126;

3.信函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元马镇龙川街66号,邮政编码:651300;

4.网上投诉: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协同安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对行政区域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对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相应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未及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号码:0878—6104159(元谋县元马镇源兴路文化馆四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211126;

3.信函投诉:中共元谋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元马镇龙川街66号,邮政编码:651300;

4.网上投诉: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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