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元谋县档案局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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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谋县档案局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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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谋县档案局 |
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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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谋县档案局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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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档案局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或者外国组织的。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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