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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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元谋县档案局 |
档案处置方案备案 |
行政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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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谋县档案局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管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核准通知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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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谋县档案局 |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登记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尖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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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档案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秋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事后监督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例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毁损、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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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档案局 |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进行征购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 |
1、催告阶段责任:对保管可能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说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档案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可能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弄虚作假,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路延长线108国道以东元谋县档案局,电话号码:0878-6081030; 2.纪检监察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222592; 3.信函投诉: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邮政编码651399; 4.网站:元谋县门户网站http://www.yncxy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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