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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元谋县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办字〔2013〕30号)第三部分第(三)大点第5小点:县司法局是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1、调查评估:司法局接到法院、监狱、公安局发送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司法所开展调查。2、监督管理: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3、教育矫正: 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4、考核奖惩:包括警告、表扬、治安管理处罚和司法奖惩。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5、解除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6、矫正档案: 县司法行政机关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伪造、变造调查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
刑罚执行(涉密) |
2 |
元谋县司法局 |
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1.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3.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的;2.虚报、瞒报人民调解组织数的;3.不履行培训人民调解员职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向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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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谋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的审批 |
规章:《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赞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它符合法律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
1.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实施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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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谋县司法局 |
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地方法规:《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 |
1.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义务的;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3.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治理“骄奢贪散俗慵懒虚滑浮”行为问责办法龁试行龂〉的通知》(元办发〔2015〕12号) 第十三条第四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向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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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司法局 |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申请阶段责任:告知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受理阶段责任: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第三人发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受理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 3.审理阶段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行政复议一并提出审查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4.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期30日。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执行阶段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裁决决定的; 2、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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