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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阶段的责任:由领导签署同意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州司法局;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4.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6.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的;7.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8.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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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手续,作出决定后报省司法厅。(自省司法厅下发年检注册通知日开始,一般为当年2-4月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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