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号)和《元谋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21〕6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元谋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县政府工作安排,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相关股室要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公布的云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聚焦社会救助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规范办事流程。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向上对接,牵头推进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线上线下融合实施。县局有关股室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通,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县乡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县局有关股室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区域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信用监管。有关股室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有关股室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庋,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社会救助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组书记、局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经办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励改革创新。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