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县级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经营性公墓审核报批,指导乡镇开展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殡葬等服务机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六)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
(七)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并组织开展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监督和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定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好各级福彩公益金。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