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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即: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内容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获取,主动接受公众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章公开方式

第六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政务公开的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政务公开栏等,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运用。

第七条建立电话咨询服务,通过电话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咨询,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及信息来源:

(一)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主要简历等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提供。

(二)与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负责提供。

(三)政务动态类信息,包括:召开会议、举办文化艺术赛事及活动、开展培训、下乡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信息,由各科室提供。

(四)单位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类、发展规划类信息,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工作总结、各类规划等,由负责文稿起草科室提供。

(五)报请县委办、县政府办制发的和单位制定的,与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由负责文件起草科室提供。

(六)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由规划财务科负责提供。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导游证核发等级审批信息,由人事科、行业和市场管理科提供。

(八)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程序:

各科室负责起草主动公开信息的文本,并提出公开方式,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承办科室选择网上发布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需将信息文本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涉及敏感事项的信息,承办科室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能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制度第二章中规定的政府信息,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科室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元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的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栏目下载),通过当面提交或者传真、信函方式递送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科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收到申请后,承办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该项政府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该项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单位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并做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访渠道转交到单位的,局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2天内转交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需建立台账。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行。各科室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严肃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科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公开的政府信息严重违背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单位内部未经批准公开的敏感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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