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升工作水平,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第四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形式、途径、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公开途径有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
对内公开内容:
1.机关各股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2.重大决策项目;
3.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4.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5.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
对外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2.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
3.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4.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
5.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6.其他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各股室在制订、实施、变更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形式、途径,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或敏感类信息,必须经局长审核后公开。
第七条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2.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3.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政务信息公开的;
4.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