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促进元谋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策把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六)本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七)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相关电子触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收到申请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局领导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本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局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