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媒体、电话、局办公楼公示牌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收到申请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3.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答复
本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将作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二)听证程序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定,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经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6)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签字确认。
3.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供主管领导或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