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阳光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是便于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掌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网管中心。同进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资料应当由局纪检组提供。
第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