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审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审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二)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九条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