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社会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元谋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执行。具体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领导重要讲话材料;
(三)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工作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